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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十六)反映本机关重要活动、有纪念意义和凭证作用的图像材料。
  第七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和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本机关形成的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应归档文件材料的电子文件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一并进行归档。
  应归档文件材料要将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与文件正本、定稿 (有本机关领导签字、批示或亲自修改稿)一并归档。
  第十条 本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其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成的副本归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司法部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
司法部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办公厅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机关等视察、检查本机关或本机关直属单位工作时形成的指示、讲话、题词等文件材料 永久
  (二)中央领导、上级机关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指示、批示等文件材料 永久
  (三)上级机关或同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制发的属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30年
  2.上级机关或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
  (四)本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永久
  (五)本机关向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文件上报稿 永久
  (六)本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文件材料、开展业务活动的材料
  1.主办重要的 永久
  2.主办一般或协办重要的 30年
  3.协办一般的 10年
  (七)本机关或本部门批转、印发给本系统的文件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30年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报告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指示
  1.重要的 永久
  2.比较重要的 30年
  3.一般的 10年
  (九)本机关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办法等文件材料 永久
  (十)本机关年度或年度以上工作计划、重点、总结等文件材料 永久
  (十一)部党组会议、部长办公会议、部务会议记录、纪要及党组文件等 永久
  (十二)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全国司法行政工作会议文件材料
  1.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讲话、决定、纪要,讨论通过的会议文件、决议等 永久
  2.典型材料、学习材料、交流材料、代表发言、简报等 30年
  3.领导讲话、报告等材料的修改稿、参考材料、小组会议纪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10年
  (十三)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文件材料
  1.主办的 永久
  2.协办的 30年
  (十四)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1.有上级领导或本机关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永久
  2.其他有处理结果的 30年
  (十五)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的文件材料
  1.部领导在新闻媒体上的讲话稿、文章等 永久
  2.提供给新闻媒体发表的文章、稿件等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10年
  (十六)机要、档案、督办工作的文件材料
  1.机要文件的收发、传阅记录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10年
  2.本机关印章、本机关党组印章的使用记录 30年
  3.本机关历史沿革、司法行政工作大事记等史志编研材料 永久
  4.档案移交清册、管理记录、统计报表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10年
  5.领导批示事项督办落实情况的记录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10年
  (十七)密码、保密工作的文件材料
  1.本机关和本系统密码设备的配备、使用、维护记录和工作检查情况材料 10年
  2.本机关和本系统密码失泄密案件查处情况材料
  (1)重要的 永久
  (2)一般的 10年
  3.本机关保密设备的配备、使用、维修记录和工作检查情况材料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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