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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审核意见书
 (1996年6月25日 证监配审字〔1996〕23号)


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六年度A股配股增资的请示》(深证办字〔1996〕16号)和《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向A股股东配售4360.95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069.2万股,向境内发起法人股股东配售3291.75万股。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6年12月2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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