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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库区移行管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行管费总量按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搬迁、专业设施复建和环保费五项之和的3%计列,按切块包干方案确定的数量包干使用,除物价因素外,不得突破。
  第七条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在控制行管费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每年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行管费计划比例。
  第八条 为加强行管费的计划管理,根据“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移民工作原则,建立行管费“下管一级”责任制,实行“指标控制、定额管理、节约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一)“下管一级”责任制。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负责库区移民行管费年度计划和使用的宏观调控,省级行管费实行省政府负责计划和使用的管理,同时采取省级管市级、市级管县级,一级管一线,逐级负责。
  (二)指标控制,定额管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根据移民年度计划和移民管理机构的实际工作需要,下达川、鄂两省行管费总量指标,两省将计划指标层层分解到市、县(区)并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
  (三)定额包干,节约留用。在定额包干指标范围内,节约的可自己留用,并可将节约部分的10%用于集体福利。超出部分由上一级在核定下年度行管费控制指标中相应扣减。
  第九条 为全面掌握行管费资金的使用效果,三峡库区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统一制定的财务核算制度,全面、真实、准确地进行财务决算,并向上级填报财务报表。

第三章 支出范围

  第十条 行管费支出范围按大类划分为:经常费、业务费、专项费、开办费、预备费等。
  (一)经常费:包括在册职工工资、福利、补助费、公务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及离退休人员费用等;
  (二)业务费:包括会议费、专题调研费、外事出访及外事活动费、小型办公设备购置费、宣传费、项目管理费等;
  (三)专项费:当年发生的专项工作经费;
  (四)开办费:包括基本建设费和汽车购置费等;
  (五)预备费:不可预计的费用。
  第十一条 经常费预算,按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核定的年支出数为基数,以后根据国家批准发布的三峡移民补偿投资行管费价值指数逐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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