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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工作的通知
(民优发〔199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厅(局):
  人民警察长期战斗在与犯罪分子斗争的第一线,用鲜血和生命履行着党和人民赋予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神圣职责。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警察的批烈、评残和抚恤工作,保障伤亡人民警察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对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激励人民警察的献身精神、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优抚法规,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认真办理对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二、各级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伤亡抚恤管理体制,明确业务分管部门,实行专人负责;规范申报批烈评残程序,抓好落实工作;认真组织专、兼职干部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政策水平。
  三、各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权限,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联系,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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