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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发《1995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下发《1995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1995年5月9日 财国债字〔199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
  现将《1995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995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总行。

附件:        1995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及国务院、财政部有关国债发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今年予以偿还、可办理兑付手续的到期国债有:
  1.1985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
  2.1987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3.1988年、1990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
  4.1990年向单位发行的特种国债;
  5.1992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国库券。
  另外,1993年发行的三年期(按年付息)非实物国库券今年7月1日偿还第二年利息。
  三、到期国债兑付期及利息的计算:
  1.1985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于今年7月1日到期,计息期10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85年至1990年年利率5%,1990年至1995年年利率8%。
  2.1987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于今年7月1日到期,计息期8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87年至1990年年利率6%,1990年至1995年年利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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