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在职人员控制数。是指核定的由行政费开支的在职行政人员控制数。此项指标用于考核行政人员编制的节、超以及管理情况。
(四)小汽车控制数。是指行政机关行政控制人数与小汽车数的比例核定的小汽车控制数。此项指标用于考核小汽车控制情况。
(五)财务管理考核指标。根据支出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行政财务存在的问题,提出年度中财务管理的重点和具体目标要求。此项指标用于考核各地控制行政费支出管理工作的努力程度和财务管理水平。
二、考核指标的确定原则和计算依据
考核指标的确定,要本着从紧、合理、全面的原则,既要保证党政机关开展工作必须的开支,又要厉行节约,讲究社会效益,还要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根据我国行政费支出的规模及制约行政费管理的诸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平衡后予以确定。
(一)“人均支出综合定额”的确定,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根据物价上涨指数、财政收入状况、地域条件、区划大小及历史形成的行政费开支水平等将全国各省、市划分成几类地区,分别确定定额。
(二)行政费总量增长水平指标,于年初根据财政收支增长水平和省级行政费支出的基本需要下达。人员和车辆单项指标的确定,根据从严控制人员和机关小汽车的原则,按新核定的省级行政编制数和在行政费中开支的实际人数,清理核对后确定人员控制数,参考全国人、车之比的平均水平和各地现状酌情核定小汽车控制数。
(三)指标的测算采取共同协商、一年一定的办法。年初各地报送测算表,财政部在此基础上进行测算和综合平衡,经与各地充分协商后确定并下达考核指标。
三、考核方法
财政部按上述原则和方法确定并下达各省级行政费的年度考核指标,由各省(区、市)财政厅(局) 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年度执行中由各地财政厅(局)按规定如实向财政部报送半年及全年省级行政费支出决算表及采取的办法措施、下发的规定文件等。年终采取联审互查的形式,对各地年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各省、市之间根据报送的行政费决算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按照考核内容,逐项核实,写出审查报告,保证各省(区、市)报送的决算数字的准确性,为评比计分提供正确的依据。在联审互查的基础上,由财政部同几个省(区、市)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考核计分。考核结果由财政部通报各地财政厅(局)及省(区、市)委、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