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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行政费考核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级行政费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5年1月12日 财文字〔19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自1992年制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定额考核(试行)办法”以来,先后在全国28省(区、市)进行了试点。经过三年的试点工作,大部分地区将控制和节减行政费作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行政费增长幅度得到了有效控制,大幅度增长的趋势有所缓和。实践证明,中央直接对省级实行行政费定额考核,有利于促进各地采取措施控制行政费过快增长,有利于推动各地“逐级下管”,形成从中央到地方一级抓一级的管理格局。为了在全国推行行政费定额考核工作,我部在调查研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行政费考核办法”发给你们,从今年起在全国施行。
  各地请将实施行政费考核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行政费考核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附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行政费考核办法

  为了合理控制行政费支出增长,建立有效控制行政费支出的制约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行政费管理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中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以下简称省级)行政费支出设立以下考核指标:
  (一)人均支出综合定额。是指核定的人均全年行政费支出定额。这一指标由个人部分和公用部分组成。个人部分定额包括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补贴等费用;公用部分定额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此项指标用于考核行政费人均开支水平及使用效果。
  (二)行政费总量增长水平。是指以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为根据核定的总量增长控制目标。用以考核各地省级行政费总量增长与全国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
  以上两项指标分别设置高、低限两个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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