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代理人在办理丙类账户的开户手续时,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文件:
(一)委托代理协议原件一份;
(二)委托人法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代理人预留印章);
(三)代理人签章的“债券托管丙类账户开户申请一览表”(格式见附式三);
(四)委托人签署的回购主协议(代理人应同时保留复印件)。
第七条 丙类账户开设后,代理人应将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债券托管丙类账户开户通知书” (该通知书形式为墨绿底色烫金字封面的纸折,折内文字内容见附式四)及时送达委托人。
第八条 委托人应向其代理人指定资金结算账户,用以办理债券交易结算及还本付息等资金收付业务。
第九条 委托人对其丙类账户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但对该账户的使用操作应逐笔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人有权向代理人查询自身账户情况,并索取对账单。
第十条 委托人变更代理人应开立新丙类账户并通过原代理人办理转户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委托人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应按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提前通知原代理人;
(二)委托人与新代理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后,按本章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办理开立新丙类账户手续;
(三)委托人向原代理人提交转户委托书。如有尚未完成的结算合同,应继续履行完毕,但不影响办理其它债券的转户;
(四)办理转户时,原代理人向中央结算公司发出转户指令(目前暂使用簿记系统的转托管指令),中央结算公司审核无误后即办理转户,向原代理人及新代理人通知转户结果;
(五)委托人开立新丙类账户后,委托人新发生的结算业务即应通过新丙类账户办理,原丙类账户只能办理未完成的结算合同和债券转户。
第十一条 委托人如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了乙类账户,应同时终止与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参照第十条有关规定办理转户手续。
第十二条 乙类账户持有人将持有的乙类账户变更为丙类账户,应按照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办理丙类账户的开户手续。丙类账户开立后,对于新发生的结算业务应通过丙类账户办理,原乙类账户只能办理未完成的结算合同和债券转户。债券转户直接委托中央结算公司办理。
第十三条 托管账户中既无托管的债券也无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时,账户持有人即可提出书面销户申请。丙类账户的销户手续由代理人代为办理,销户时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加盖代理人预留印章的委托人销户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