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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93年7月22日 (93)财国债字第67号)


各专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确认实施细则(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实施细则(试行)

抄送: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分行、财政厅(局)。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确认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1993年第三期国库券承销试点工作,并从今后逐步完善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的长期目标出发,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组织与分工
  1.国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审查和确认由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共同负责。
  2.成立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有关具体工作。审委会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各派2名负责人员,共4名委员组成。审委会主任由财政部委派,副主任由证监会委派。
  3.财政部由国债司负责有关工作。包括召集审委会会议,受理金融机构申请、初审和审委会其他日常事务,以及国债发行承销团的组织等。
  4.证监会由证券机构部、证券发行部负责有关工作,除出席审委会会议外,主要负责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状况及业务活动进行监管,以及发放资格证书的有关事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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