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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
 (第3号)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已经1996年10月4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伯勇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七日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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