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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印发《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物资计划单列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物资分配计划单更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企业集团在物资部和有关产品主管分配部门的物资分配计划中的行业主管部门户头下单列“其中”。企业集团的物资申请计划,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物资部和有关产品主管分配部门。物资部和有关产品主管分配部门根据企业集团承担的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参照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综合平衡,核定计划分配指标,纳入国家物资分配计划,分配指标在行业主管部门户头下单列“其中××企业集团”。
  (二)企业集团在物资部和有关产品主管分配部门的分配计划中单独立户,由物资分配部门根据企业集团承担国家指令性生产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核算安排物资分配指标,并直接下达给企业集团。除1992年及以前已经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企业集团仍采用这种方式外,今后批准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为特大型的,也可采用这种方式。
  第六条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按分配指标和各种物资订货的规定直接参加订货。
  第七条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要求增拨计划内物资的,在物资分配计划中单独立户的企业集团,可直接向物资分配部门申请;在行业主管部门户头下列“其中”的企业集团,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平衡调剂安排后,向物资分配部门申请。
  要求解决计划外物资的,各企业集团均可直接与物资分配部门所属有关总公司联系。
  第八条 对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内物资的分配范围,主要保企业集团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任务和国家重点(合理工期)建设项目的需要。其他任务需要的物资,由企业集团和行业主管部门(省市)通过市场调节解决。
  第九条 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上调任务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必须保证上调任务的完成。国家也应相应安排生产上调任务所需按规定的原燃料和动力。企业集团国家指令性计划完成情况和国家合同执行情况,在物资分配计划中单独立户的企业集团,由物资分配部门考核、检查、监督;在行业主管部门户头下列“其中”的企业集团,由行业主管部门考核、检查、监督。
  第十条 实行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其原材料、燃料和机电设备的供应和产品销售,要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物资流通部门作用和综合优势,搞好与物资供销企业的联合,也可委托物资部门和物资企业对其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实行总承包和总代理。
  第十一条 实行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物资供销工作,要接受物资部的行业指导。物资分配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会同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等有关部门尽可能安排好指令性计划物资的分配和供应;在拟定物资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体改方案时,要听取企业集团内的物资管理(供销)机构的意见。企业集团的供销机构在编制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组织经营活动、发展专业生产资料市场、开展企业内部管理、业务统计和报表等方面要接受物资部的行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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