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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规范(试行)》的通知

  (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信部规[2001]113号文发布)
  (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信规函[2001]2号文发布)
  (5)《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 号文)
  (6)《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文)
  (7)ISO/IEC17020:1998《各类检查机构运作的基本准则》

2 工作程序

  2.1 受理申请
  2.1.1 评审机构受理资质评审的申请时,应确认申请方符合下列条件:
  2.1.1.1 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组织应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信部规[1999]1047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组织应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信部信[2002]5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要求。
  2.1.1.2 申请方已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条件,确定了申请的相应资质类别和等级。
  2.1.2评审机构应要求申请方在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a) 向评审机构提交的申请书一份
  b) 申报文件一份
  c) 申报文件的附件一份(包括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1.3 评审机构确认申请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提交完整并属于资质评审机构评审范围后,接受申请。

  2.2 组织评审组
  2.2.1 评审组的组建
  评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任命评审组长,并指定评审组成员。
  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a)本科以上电子、通信、计算机等理工科相关专业学历,或本科以上非以上专业学历,但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b)必须经过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培训。
  必要时,评审组可聘请技术专家参加。
  技术专家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a)在软件/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监理或相关行业具有较丰富的管理或技术经历;
  b)愿意遵守资质评审机构的各项规定,包括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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