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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统计和竣工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 国家计委 建设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统计和竣工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1991年2月22日)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建设项目开竣工情况,保证统计数字质量,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对新开工项目实行开工统计登记,对全部建成投产项目实行竣工统计报告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进行登记、报告的范围。
  凡是计划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全民所有制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建设项目,均实行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报告制度。
  二、进行登记、报告的办法。
  1.开工统计登记。凡上述范围内已批准开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批准文件15日内向所在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填写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表。
  开工统计登记的内容在满足国家统一要求(见附件)外,各地区可适当增加。建设单位要设专人负责投资统计工作。建设项目开工后,按照现行统计制度,按时向当地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如有调动,必须选配适当人员接替,统计工作不得中断。
  2.峻工统计报告。建设项目在全部建成投产或峻工后,必须按照国家计委制发的《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峻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0]1215号)文件规定办理,统计部门参加验收会,并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各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予以核查,提出意见。建设单位要在建设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并完成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主要验收资料报送统计部门登记备案,并按照统计制度编报全部建成投产项目统计报告。
  三、检查监督和处理。
  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报告制度,是按资统计报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统计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凡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办理登记、报告手续或不如实登记、报告内容的,按《统计法》和地方统计法规定查处,并由当地统计部门商请同级计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局)、建设银行予以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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