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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三《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附件四《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5日)废止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
 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52号 1992年9月17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农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国内植物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按《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附件四)执行。
  三、兽药审批检验费,按《药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五)和《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六)执行。
  四、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费,按《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七)和《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八)执行。
  五、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仍按一九八八年十月九日国务院批准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附件九)执行。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附件十)执行。
  黄渤海对虾资源增殖保护基金,按《黄渤海对虾资源保护增殖基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附件十一)执行。
  六、渔船渔港管理费,按《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十二)和《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标准》(附件十三)执行。
  七、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费,按《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收费标准》(附件十四)执行。
  八、土壤肥料测试收费,按《土壤肥料测试收费管理办法》(附件十五)和《土壤肥料测试收费标准》(附件十六)执行。
  九、乡镇企业管理费,按《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附件十七)执行。
  十、农机监理规费和农机管理服务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另行发布。
  十一、农作物种子检验部门接受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等的委托检验(含仲裁检验),可酌收检验费,收费标准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费,由申报单位与区域试验主持单位协商确定。
  十二、农业部门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农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附件十八)执行。
  十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渔业船舶和渔业船用产品检验收费另行发布。
  十四、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三、《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四、《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
    五、《兽药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六、《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标准》
    七、《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八、《饲料添加剂审批验收标准》
    九、《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十、《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十一、《黄渤海对虾资源保护增殖基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
    十二、《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十三、《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标准》
    十四、《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收费标准》
    十五、《土壤肥料测试收费管理办法
    十六、《土壤肥料测试收费标准》
    十七、《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
    十八、《农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附件一: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收取。
  第三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对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以及对境外引种进行疫情监测,均按本办法收取检疫费。
  第四条 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计收。
  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费,粮谷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国内植物检疫费标准》的30%计收。
  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具体标准暂由各地制定。在农业部审批的引进苗种,由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种植地的疫情监测费标准收取。
  受检植物、植物产品没有收费标准的,各植物检疫机构可参照《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中相类似种类的标准计收。
  检疫证书费,每证1元。
  第五条 被检货物按价值收取检疫费。对调运的应检货物,其价值按调运货值的合同价计算,没有合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对产地应检作物,按国家牌价计算价值,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
  第六条 植物检疫人员到原(良)种场、苗圃、特约队、专业户、科研单位等种子、苗木繁育地(不包括林业),对生产长期间的作物按《检疫操作规程》执行产地检疫,按不同作物和面积收取检疫费。对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七条 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出单位应主动向植物检疫部门申请报验。检疫部门按《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收取调运检疫费。一批货物(即同一品种、同一商品标记、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单位或收货人)为一计算单位,开具一份检疫证书,并收取检疫证书费。
  上述物品已经进行过产地检疫的,调运单位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不再收取调运检疫费,只收检疫证书费。
  第八条 对邮寄、托运限量内的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
  第九条 教学、科研单位的需的少量原始种子,其免费检疫的限量为:每批次大料种子50克,小粒种子30克,薯类50克,苗木10株。凡一批次的被检货物超过以上限量的,不做免费检疫。
  第十条 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省种子、粮食部门批准调运的粮油救灾备荒种子,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
  第十一条 植物检疫收费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全部用于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事业开支。主要用于植物检疫试剂、必要的设置购置、维修保养、人员培训及其它有关检疫事业所必须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植物检疫收费收入的结余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植物检疫机构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收支预算时,要包括检疫费收支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附件二: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
作物│免费限量 │调运检疫收费 │ 产地检疫收费│     │
种类│     ├───┬───┼───┬───┤     │
  │     │起点额│收费额│起点额│收费额│备注   │说明
  │     │(元)│占货值│(元)│占产值│     │
  │     │   │比率%│   │比率%│     │
──┼─────┼───┼───┼───┼───┼─────┼─────
粮 │大粒种子50│0.50 │0.60 │1.00 │0.40 │含稻、麦、│1.免费限
谷 │(稻、麦、 │   │   │   │   │玉米、薯类│量系指确因
类 │玉米、豆类│   │   │   │   │、牧草、豆│教学、科研
  │、棉花、花│   │   │   │   │类及其他 │需要的少量
  │生、甜菜等│   │   │   │   │     │原始材料,
  │)    │   │   │   │   │     │不含小包装
  │     │   │   │   │   │     │的商品种苗
  │     │   │   │   │   │     │。
──┼─────┼───┼───┼───┼───┼─────┼─────
  │小粒种子10│0.70 │0.70 │1.00 │0.45 │含烟棉麻、│2.检验货
  │-30克(烟、│   │   │   │   │油料、花生│物100公
  │麻、牧草、│   │   │   │   │、糖料、蔬│斤以内(
  │油菜籽等) │   │   │   │   │菜及其他 │含100公
经 │薯类5000克│   │   │   │   │     │斤)、100
济 │苗木10株 │   │   │   │   │     │株以内(含
作 │     │   │   │   │   │     │100株)、1
物 │     │   │   │   │   │     │亩以内(含
类 │     │   │   │   │   │     │1亩)按起
  │     │   │   │   │   │     │点额收费,
  │     │   │   │   │   │     │若上述限量
  │     │   │   │   │   │     │内的货(产
  │     │   │   │   │   │     │)值不足起
  │     │   │   │   │   │     │点额3倍者
  │     │   │   │   │   │     │,按货值比
  │     │   │   │   │   │     │率收取。
──┼─────┼───┼───┼───┼───┼─────┼─────
水 │     │1.00 │0.80 │1.00 │0.60 │含乔、灌木│3.检验货
( │     │   │   │   │   │水果、香蕉│物超过起点
瓜 │     │   │   │   │   │、葡萄、瓜│额限量部分
) │     │   │   │   │   │果及其他 │均按货(产
果 │     │   │   │   │   │     │)值比率(
类 │     │   │   │   │   │     │%)收取检
  │     │   │   │   │   │     │疫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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