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三《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附件四《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5日)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
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52号 1992年9月17日)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农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国内植物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一)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按《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附件四)执行。
三、兽药审批检验费,按《药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五)和《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六)执行。
四、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费,按《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七)和《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八)执行。
五、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仍按一九八八年十月九日国务院批准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附件九)执行。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附件十)执行。
黄渤海对虾资源增殖保护基金,按《
黄渤海对虾资源保护增殖基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附件十一)执行。
六、渔船渔港管理费,按《
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十二)和《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标准》(附件十三)执行。
七、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费,按《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收费标准》(附件十四)执行。
八、土壤肥料测试收费,按《
土壤肥料测试收费管理办法》(附件十五)和《土壤肥料测试收费标准》(附件十六)执行。
九、乡镇企业管理费,按《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附件十七)执行。
十、农机监理规费和农机管理服务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另行发布。
十一、农作物种子检验部门接受种子生产、经营单位等的委托检验(含仲裁检验),可酌收检验费,收费标准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费,由申报单位与区域试验主持单位协商确定。
十二、农业部门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农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附件十八)执行。
十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渔业船舶和渔业船用产品检验收费另行发布。
十四、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二、《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三、《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四、《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标准》
五、《兽药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六、《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标准》
七、《饲料添加剂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
八、《饲料添加剂审批验收标准》
九、《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十、《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
十一、《
黄渤海对虾资源保护增殖基金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
十二、《
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十三、《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标准》
十四、《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收费标准》
十五、《
土壤肥料测试收费管理办法》
十六、《土壤肥料测试收费标准》
十七、《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
十八、《农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附件一: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植物检疫条例》第
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收取。
第三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对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以及对境外引种进行疫情监测,均按本办法收取检疫费。
第四条 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检疫费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计收。
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费,粮谷类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国内植物检疫费标准》的30%计收。
境外引种疫情监测费具体标准暂由各地制定。在农业部审批的引进苗种,由农业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种植地的疫情监测费标准收取。
受检植物、植物产品没有收费标准的,各植物检疫机构可参照《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中相类似种类的标准计收。
检疫证书费,每证1元。
第五条 被检货物按价值收取检疫费。对调运的应检货物,其价值按调运货值的合同价计算,没有合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对产地应检作物,按国家牌价计算价值,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计算。
第六条 植物检疫人员到原(良)种场、苗圃、特约队、专业户、科研单位等种子、苗木繁育地(不包括林业),对生产长期间的作物按《检疫操作规程》执行产地检疫,按不同作物和面积收取检疫费。对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七条 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出单位应主动向植物检疫部门申请报验。检疫部门按《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收取调运检疫费。一批货物(即同一品种、同一商品标记、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单位或收货人)为一计算单位,开具一份检疫证书,并收取检疫证书费。
上述物品已经进行过产地检疫的,调运单位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不再收取调运检疫费,只收检疫证书费。
第八条 对邮寄、托运限量内的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
第九条 教学、科研单位的需的少量原始种子,其免费检疫的限量为:每批次大料种子50克,小粒种子30克,薯类50克,苗木10株。凡一批次的被检货物超过以上限量的,不做免费检疫。
第十条 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省种子、粮食部门批准调运的粮油救灾备荒种子,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
第十一条 植物检疫收费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全部用于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事业开支。主要用于植物检疫试剂、必要的设置购置、维修保养、人员培训及其它有关检疫事业所必须的开支,不得挪作它用。植物检疫收费收入的结余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植物检疫机构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收支预算时,要包括检疫费收支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附件二: 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标准
──┬─────┬───────┬───────┬─────┬─────
作物│免费限量 │调运检疫收费 │ 产地检疫收费│ │
种类│ ├───┬───┼───┬───┤ │
│ │起点额│收费额│起点额│收费额│备注 │说明
│ │(元)│占货值│(元)│占产值│ │
│ │ │比率%│ │比率%│ │
──┼─────┼───┼───┼───┼───┼─────┼─────
粮 │大粒种子50│0.50 │0.60 │1.00 │0.40 │含稻、麦、│1.免费限
谷 │(稻、麦、 │ │ │ │ │玉米、薯类│量系指确因
类 │玉米、豆类│ │ │ │ │、牧草、豆│教学、科研
│、棉花、花│ │ │ │ │类及其他 │需要的少量
│生、甜菜等│ │ │ │ │ │原始材料,
│) │ │ │ │ │ │不含小包装
│ │ │ │ │ │ │的商品种苗
│ │ │ │ │ │ │。
──┼─────┼───┼───┼───┼───┼─────┼─────
│小粒种子10│0.70 │0.70 │1.00 │0.45 │含烟棉麻、│2.检验货
│-30克(烟、│ │ │ │ │油料、花生│物100公
│麻、牧草、│ │ │ │ │、糖料、蔬│斤以内(
│油菜籽等) │ │ │ │ │菜及其他 │含100公
经 │薯类5000克│ │ │ │ │ │斤)、100
济 │苗木10株 │ │ │ │ │ │株以内(含
作 │ │ │ │ │ │ │100株)、1
物 │ │ │ │ │ │ │亩以内(含
类 │ │ │ │ │ │ │1亩)按起
│ │ │ │ │ │ │点额收费,
│ │ │ │ │ │ │若上述限量
│ │ │ │ │ │ │内的货(产
│ │ │ │ │ │ │)值不足起
│ │ │ │ │ │ │点额3倍者
│ │ │ │ │ │ │,按货值比
│ │ │ │ │ │ │率收取。
──┼─────┼───┼───┼───┼───┼─────┼─────
水 │ │1.00 │0.80 │1.00 │0.60 │含乔、灌木│3.检验货
( │ │ │ │ │ │水果、香蕉│物超过起点
瓜 │ │ │ │ │ │、葡萄、瓜│额限量部分
) │ │ │ │ │ │果及其他 │均按货(产
果 │ │ │ │ │ │ │)值比率(
类 │ │ │ │ │ │ │%)收取检
│ │ │ │ │ │ │疫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