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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关于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65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鄂工商企字〔1995〕第9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以下简称《用语规范》)修订前,各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主要依据《用语规范》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用语规范》未包括的新行业、新产品或《用语规范》中不明确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企业经营范围。
  你局可根据以上原则,对武汉市长江经济研究所的经营范围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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