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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食药监注[2009]18号)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进口药品再注册和分包装申报、受理、审批,再注册核档程序、再注册期间临时进口和分包装、再注册涉及的补充申请,再注册和补充申请注册证编发等有关事项,进一步作了规范。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再注册和分包装的申报、受理和审批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应当在《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
  (二)进口药品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可以申请再注册,但必须与原小包装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同时申报,分别填写《药品再注册申请表》,共用一套申报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同时受理,对符合要求的,分别出具大包装规格和原小包装规格的再注册申请受理通知单,同时办理再注册手续。
  (三)申请进口药品境内分包装的,可在大包装规格进口再注册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提交新的大包装规格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进口药品分包装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向分包装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进口药品分包装。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申报进口分包装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并将全部资料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进口药品分包装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补充申请批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
  二、关于再注册核档程序事项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人可以申请再注册核档程序:
  1.再注册申请时,其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原辅料来源、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等与上次注册时未发生任何变更的;或已发生变更,但该变更的补充申请已经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或者已经备案完毕的;
  2.公司和生产厂的名称和地址名称变更、药品名称变更等无技术审评内容的;
  3.增加或者完善说明书安全性内容的;
  4.缩短药品有效期的;
  5.其他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备案的事项。

  (二)申请再注册核档程序,申请人应当在《药品再注册申请表》的“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申明相应变更事项并注明“本申请符合再注册申请核档程序的要求”。对申请再注册核档程序的品种,受理中心在受理后,应当将全部资料转交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以下简称中检所)。
  未注明上述内容的再注册申请,受理中心将按照一般程序,将全部资料转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

  (三)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的核档工作由中检所承担。中检所在收到受理中心转交的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资料后,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品种原始档案的核对工作,填写《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核档意见表》(附件1),与再注册申请资料一并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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