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央行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坚决查纠各类虚假和违规行为的通知
(银监发〔2008〕44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信用联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兑付工作启动以来,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积极督促各地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采取有效措施,增强资本实力,化解不良贷款,切实加强管理,转换经营机制,各项工作进展总体顺利,对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提高支农服务能力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从检查考核和各方面反映情况看,也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部分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行为不规范,资本充足率不真实,有的甚至采取违规展期、串通企业虚假盘活不良贷款以及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实施借新还旧等方式人为调节贷款形态。个别农村信用社对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资产疏于管理,甚至有意掩盖违法违纪案件,逃避贷款管理责任。这些行为从根本上违背了国家资金扶持的政策目的,严重影响了资金扶持政策的实施效果,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为加强对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的管理,切实纠正各类虚假和违规行为,真正达到“花钱买机制”的政策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大增资扩股合规性的检查力度。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着力引导和督促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强股金管理,要按照2008年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增资扩股的规范性进行全面系统地核查。要针对入股主体的合规性、股金来源的合法性和股金数额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检查,查深查透。其中,对以贷款和财政资金入股的股金应责令其限期清退;除政府提供分红补贴的情况外,农村信用社向社员(股东)做出最低分红保证的,应要求其以公告形式取消承诺;对农村信用社主动提供贷款并串通自然人和企业虚假入股的,要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着力加强贷款形态真实性的规范管理。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提高对贷款形态真实性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监管力度。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真实反映贷款形态。要结合日常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所掌握的情况,对管理水平相对较差,但在专项票据兑付前不良贷款发生额远远低于合理水平、不良贷款余额出现大幅下降等情况的农村信用社实施重点检查。对存在人为调节贷款形态、违规展期、串通企业虚假盘活不良贷款以及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实施借新还旧等情况的农村信用社,应责令其限期调整,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三、认真做好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的处置清收。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督促和引导农村信用社强化责任意识,健全置换资产管理办法,加大清收和处置力度。要将已置换资产纳入不良贷款责任清收范围,对确认损失的大额贷款要进行重点排查,对其形成原因要深入查证,凡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作为案件线索进行追查,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重点加强对10万元以上已处置资产的合规性检查,对有收回可能,却串通相关部门开具无法收回证明材料的,应要求其将资产调回未处置资产类别,并给予处罚;要对10万元以上已清收资产进行真实性检查,特别要核实抵债资产价值,对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大幅高于其实际价值的,要勒令其进行账务调整,确认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