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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修订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格式规范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进一步规范科目和指标概念、细化披露内容方面的修订。1.资产五级分类情况披露部分。为规范使用五级分类风险管理技术,统一监管标准,将原办法中对所有类型资产实施五级分类调整为对信用风险类资产实施五级分类,并增加不良资产形成时间、债务人、收回可能性的说明。2.对代理业务披露部分。规范为对表外业务的披露,并明确表外业务分代理、担保、其他三大类,代理业务主要反映应规范而尚未完成规范的历史遗留委托业务。3.对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披露部分。明确披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即公司应分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分别披露,并应分别披露起诉的个数、金额、发生时间、诉讼对象和被诉的个数、金额、发生时间、起诉人。
  (三)为突出信托行业特色、提高同业间业务数据和理财能力的可比性而增加的披露内容。1.为与新的监管法规接轨,并充分体现倡导自主创新和资产管理能力的导向,引入了主动管理型信托、被动管理型信托的概念(具体定义见附件三)。对报告期末存续信托资产的披露、报告年度内清算结束信托项目的披露和报告年度内新增信托项目的披露均分为主动管理型和被动管理型分别披露。2.为突出信托行业特色,给信托公司提供一个展示自身创新能力、专长领域的平台,增加对创新业务和特色业务披露的内容。此部分信息披露为可选项,信托公司可根据自我评价的结果确定是否披露,以及部分披露或全部披露。对创新业务的判断标准,除有关监管法规中提出的私募股权投资信托(PE) 、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 、受托境外理财(QDII)等创新业务外,信托公司如在业务模式、交易结构、风险缓释等方面采用了新的做法,且实际执行带来了受益人收益增长、风险控制增强、扩展了新的市场空间等正向效果的,也可作为创新业务披露,但必须逐笔说明其创新点和认定为创新的主要原因。
  二、新的年报披露格式执行范围和具体工作要求。
  (一)执行范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所有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均应在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通知提供的年报披露和年报披露摘要格式,对经营管理各项信息进行充分、完整、准确地披露。如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披露的信托公司,应在年后一个月内向我会上报延迟年报披露的申请。
  (二)信息质量要求。各信托公司应严格按照《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年报信息披露的组织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银监会在后续监管中发现披露中存在数据错漏、不实等问题,将根据检查核实情况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信托公司在披露创新业务、特色业务等以展示自身资产管理和创新能力为主要目的,并自主判断、选择年报信息的披露内容时,应参考本通知给定的标准,按照从严、审慎的原则,高标准地选择对外披露信息,力争在充分展示信托公司发展成绩的同时,避免垃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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