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1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改善银行助学贷款服务,促进助学贷款业务稳健发展,银监会决定建立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定期收集、汇总助学贷款违约客户情况,并向有关机构通报,逐步完善助学贷款的配套机制,努力构建助学贷款发展的良好信用环境。
  现将统计报表和报表填报说明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机构和内容
  统计信息的填报机构为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法人机构由各总行(社)填报。
  统计内容为:政策性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连续违约90天以上(含90天)的客户情况。
  报表见附件1,填报说明见附件2。
  二、报送具体要求
  (一)报送方式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行(社)收集整理本行(社)所有符合填报要求的助学贷款违约记录后,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填制表格,报直接监管的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再由各银监分局向银监局报送辖内各行数据,各银监局向银监会报送辖内各行数据。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银监局数据报入所在省银监局后一并报送银监会。
  报送方式为通过电子文件报送。电子文件接口规则及电子文件传输方式等将另文下发。
  (二)报送频率和时间
  报送频率为季,各银监局和商业银行总行应于月后12个工作日内(逢假日按法定假期天数顺延,周六、日不顺延)向银监会报送。各银监分局、各银监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银监局报送时间以及银监分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银监分局报送时间,由各银监局和各银监分局自行确定。
  各银监局和商业银行总行向银监会试报时间为2008年6月15日前,报送2008年1季度末的数据。正式报送自2008年7月份起,按本通知要求报送。
  (三)其他要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协调,统一管理,保证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信息。如果发现故意漏报、瞒报、虚报、迟报等现象,银监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填报机构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