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外资银行参加客户风险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13号 2008年1月23日)
北京、上海、厦门和深圳银监局:
根据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统一部署,经向外资银行征求意见,按照自愿原则确定8家外资银行参加客户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名单见附件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报送工作
(一)参加共享机制的外资银行所在地银监局(以下简称有关银监局)需按照《客户大额授信统计表》(表样见附件二)及填报说明(详见附件三)向上述外资银行采集授信额度或贷款余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的各个客户情况。
(二)有关银监局统计部门将辖内参加共享机制的外资银行报送数据和辖内其他数据汇总后统一于月后12个工作日前上报银监会。首次报数定于2008年2月21日前报送2008年1月末数据。
(三)参加共享机制的外资银行向银监局报送数据的时间由数据采集银监局确定,但不得早于月后5个工作日。
(四)参加共享机制的外资银行采用电子文件方式报送数据,电子文件接口规则与中资相同(见附件六),客户端程序由银监会统一下发。
二、数据共享工作
(一)银监会统一向参加共享机制的外资银行反馈客户风险信息。
(二)有关银监局应要求参加共享机制的外资银行明确客户风险信息责任人,并对责任人进行培训,明确责任,保证安全凭密钥查询使用共享客户风险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向有关银监局备案。
(三)有关银监局应按照《免责条款》(见附件四)和《查询使用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承诺》(见附件五)对辖内参加共享机制的外资银行进行指导。
请有关银监局向辖内参加共享机制的外资银行下发正式统计制度。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银监局应及时报告银监会统计部、银行监管三部。
统计部联系人:张晓宏,联系电话:010-66279081
银行三部联系人:张坤,联系电话:010-66279369
附件:一、参加共享机制的外资银行名单(略)
二、《客户大额授信统计表》表样(略)
三、《客户大额授信统计表》填报说明(略)
四、《免责条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