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稳妥推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准入试点。银监会将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健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体系,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工商登记、财税支持、存款准备金、利率等政策,并尽快发布施行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意见。6个试点省(区)要积极引导培育试点,吸引各类银行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试点,引入竞争机制,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在此基础上,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建立和完善非现场监管体系,按属地监管原则,实施贴近式、盯住式持续监管和差别监管,确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各试点地区银监局要在年末前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提出进一步扩大试点、强化监管的政策意见,并于2008年1月中旬,报银监会合作部。《中国银行业农村金融服务地图集》编制工作要于5月末全面完成,非试点省银监局要结合地图集所反映的金融资源分布状况,准确掌握和分析当地农村金融服务状况,组织开展试点政策培训,提前做好扩大试点准备工作。
(二)围绕金融服务创新年,着力提高支农服务水平。要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机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更新观念,转变作风,加大投入,提升水平,充分发挥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主力军作用。
1.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小额、分散、流动”的原则,坚持“面向三农”,突出“种养加”,大力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信用状况,因地制宜放宽贷款额度;根据农民实际需要,扩大贷款范围;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根据还款能力和信用水平,灵活确定利率水平;根据农民生产经营特点,简化贷款发放程序,坚决杜绝不适应“三农”发展实际需求的授信安排。广泛推行各种便民措施,设立农户贷款专柜,建立农户贷款“绿色通道”,推行“阳光办贷”,实行授信标准、贷款条件、发放程序“三公开”,满足农村多层次、多领域的小额信贷需求。到年末,争取使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农户贷款面达到65%左右,农户贷款面比2006年末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
2.积极培育信用户-村-乡(镇)。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原则,完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经济档案,实现动态管理,逐步建立起全县、全市甚至全省(区、市)统一的农户信用登记咨询系统。依靠基层党政,广泛开展以建立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为内容的“三级联创”活动,培育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乡镇政府、村“两委”和农户“四位一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各地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要在授信额度、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各省级联社要把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到年末,争取使持证农户在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满足率达到100%,信用村、信用乡(镇)的比例提高3-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