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宣布失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药管市[200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已于1999年10月18日正式启动,计划将在2000年4月中旬结束。按照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第二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流通试点工作会议于3月7日至9日在深圳市召开,现将会议纪要及深圳市试点工作阶段总结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中参考。
2000年1月1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开始实施。4月1日起大输液、粉针剂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销售。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摆在流通领域的任务艰巨而紧迫,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现就流通领域开展分类管理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我局下发的关于药品分类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药品分类管理流通实施方案。未成立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省(区、市),要明确牵头部门,药政、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5月10日之前,将药品分类管理流通实施方案报我局市场监督司。
二、根据我局组织的试点工作经验,各地应选择条件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先行进行试点。通过试点确定示范药店,以点带面,扎实、稳妥、有效地推动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试点地区和企业的确定应注意点面结合,要求各省会城市、国务院确定的较大城市、计划单列市必须作为第一批试点地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还可选定地市以下的地区与以上城市同步进行第一批试点。药品流通领域推进分类管理总的进度要求是,今年年底之前,各地第一批试点地区必须达到国家药品监督局有关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要求。
我局确定的3个试点地区及7个试点企业中目前已开展试点的近300家药店和各地第一批试点地区的试点药店应成为药品分类管理的示范药店,这些试点药店应确实发挥示范药店的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5月10日之前将确定的第一批试点地区及企业报我局市场监督司。
三、由于药品分类管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必须首先作好培训和宣传工作,应使各级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企业职工,明确药品分类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解决各种阻碍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错误认识,提高积极参与的自觉性。关于培训和宣传工作,我局国药管安(1999)460号文已作了具体部署,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试点地区分层次培训和根据不同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的成功经验各地应借鉴和学习,一定要将培训、宣传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