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自动退会或因处分撤消会员资格的,团体会员应由原授予评估资格的单位撤消其执业资格,个人会员由注册单位收回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协会理事会行使职权,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协会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并征得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同意,或经半数以上理事要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协会理事会理事;
3.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审查、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协会财务收支报告;
6.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四条 协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理事候选人由协会在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每届理事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五条 理事会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1.召集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组织执行大会决议;
2.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提出交付员大会审议的提案;
3.推选或聘请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4.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增补、撤消理事,并报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5.审议、批准协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6.审议、批准协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经费收支报告;
7.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根据需要理事会全体会议可聘请协会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十七条 会长代表本协会,召集主持协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监督、检查其决议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