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8.收集行业信息,提供信息服务;
9.办理协会日常工作,管理协会财务收支,定期向理事会提供工作及财务报告;
10.指导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的工作;
11.承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或授权的各项工作;
12.办理其他应由协会办事机构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联系会员和个人会员。加入协会应履行登记手续。
凡获得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履行登记手续,即为协会团体会员。
凡获得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临时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履行登记手续,即为协会联系会员。
香港、澳门、台湾有较高声誉的资产评估机构,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协会的联系会员。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履行登记手续,均为协会个人会员。
有关方面推荐的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专家以及专职从事资产评估管理的人员,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联系会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会员有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3.会员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4.会员有对协会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会员有优先获得协会资料和书刊的权利;
6.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会员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的义务;
2.会员有遵守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的义务;
3.执业的会员有接受协会业务监督、管理的义务;
4.会员有承担和协助完成协会交办任务的义务;
5.执业的会员有完成规定的专业研修任务的义务;
6.会员有定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条 协会会员违反本章程规定、违反职业道德及有关法规,视情节轻重,由协会常务理事会给予警告、协会通报批评、撤消会员资格等处分。受到撤消会员资格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会员累积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