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放开搞活
国有小型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1996年7月1日 国经贸企[1996] 491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经贸委《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推进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并将工作中采取的具体政策、措施及典型及时上报我委。
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小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促进经济繁荣,提供就业机会,改善人民生活,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有小型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改革是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小企业改革改组步伐,是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的重要战略措施。为了充分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各级作用,必须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放开搞活小企业的步伐。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1、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纲要》精神,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作为决定小企业改革措施取舍和检验其得失的根本标准,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着眼于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搞好大的”与“放活小的”并举;在确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条件下,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放开搞活小企业 ;紧密依靠职工群众,将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与职工切身
利益结合起来,加强职工的参与和监督;把放开搞活小企业的权利和责任主要放在地方政府,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2、小企业的规划分标准沿用1988年颁布的《全国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经企[1988]240号)。非工业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制定颁布。要借鉴国外经验,研究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统一的小企业划分标准,具备条件时,改革现行的企业划分标准。
3、小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实行政企分开,创造条件,使企业自主走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
4、小企业改革要因地制宜、因行业制宜、因企业制宜,允许企业依据自身特点,选择适合生产力水平的改制形式,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形式多样,不搞一个模式,不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