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牢牢把握“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基本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抓住重点,集中解决劳动领域内影响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全局的突出问题。
第二,坚持劳动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其他各项事业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使劳动事业发展服从、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第三,继续坚持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加快劳动制度改革步伐,大力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加强劳动领域的科学研究,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实现。
第四,切实加强劳动领域的宏观调控,正确处理劳动事业发展和劳动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和矛盾;坚持综合平衡、统筹规划劳动事业各主要领域的改革和发展,使之相互协调,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第五,继续把贯彻《
劳动法》放在统领地位。全面落实《
劳动法》的各项规定,依法监察,将劳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第六,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深入开展“学习、团结、勤政、廉政”的活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过硬、素质较高、廉洁高效的劳动干部队伍。
(三)“九五”时期劳动事业发展的奋斗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确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要奋斗目标,“九五”时期劳动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全国性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和若干较健全的区域性劳动力市场;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劳动制度;建立健全就业、劳动关系调整、工资分配、职业技能开发、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法律、劳动科研和统计信息体系。《
劳动法》在全国得以落实,劳动工作初步走上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保障全体劳动者特别是妇女、未成年工、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九五”时期主要劳动经济指标和工作目标是:到2000年,城镇失业率力争控制在4左右;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年均递增4.5%左右;适用《
劳动法》调整范围的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普遍建立;各项保险覆盖面达80%以上;大力发展职业技能开发事业,城镇新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的比重达到80%;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减少各种职业危害,企业伤亡事故比“九五”期间有所下降;起草并报送6部法律和9部行政法规草案,并力争颁布实施。
(四)2010年劳动事业发展的远景目标
2010年劳动事业发展的远景目标是:基本建立起全国统一、竞争公平、调控有力、运行有序、服务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比较完备的新型劳动制度和劳动领域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健全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配置,实现劳动力整体素质的进一步提高,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劳动事业全面发展。到2010年,城乡就业形势稳定,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比较充分的保障,劳动者素质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在实现小康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
三、“九五”时期的主要工作
(一)就业
“九五”时期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5年新增城镇就业4000万人,向非农产业转移4000万农业劳动力,到2000年末,将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控制在“八五”期末规模,实现大部分农业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城镇失业率力争控制在4%左右。
实现上述目标,必须调整就业工作的指导方针:第一,改变主要依靠国家安排就业的局面,实行国家政策引导扶持,社会提供帮助服务,鼓励和推动劳动者靠自己努力实现就业。第二,改变主要依靠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就业的格局,把就业的渠道和形式进一步放开搞活。
“九五”时期就业工作的任务是: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大力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加快完善劳动力市场,统筹解决城乡就业问题,为保证社会稳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创造条件。
要把促进就业作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优先目标。努力争取把促进就业和控制失业列为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劳动部门要全力做好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工作,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包括企事业单位、工青妇、残联等社会团体和各民主党派,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积极促进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拓宽就业渠道。要配合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和改革,实现劳动力的重组和优化配置。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大力兴办各类集体、合作企业,以扩大新的就业岗位。推动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发展,放开经营,规范管理,为劳动者自谋职业疏通渠道;继续鼓励外商投资办企业,充分利用外资增加就业机会;支持各类企业在联合、联营中扩大就业需求。紧密结合经济发展,通过增加劳动积累型工程与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