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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失效]

  第十八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的先进经验,组织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第十九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审核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其决策前的可行性论证;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五)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机关反映;
  (九)参与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向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布置审计项目,并检查审计项目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审计;
  (四)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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