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再次赋予
一百家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经营权的通知
(1995年12月15日
〔1995〕外经贸发第77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落实李岚清副总理在今年全国科技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推动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发展,推动科贸结合、技贸结合,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再赋予100家科研院所(名单见附件)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请上述100家科研院所凭此通知到外经贸部具体办理有关对外名称、经营范围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等事宜。
科研院所均应以企业法人资格对外开展业务。尚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科研院所,可指定该院所的一家全资直属企业作为其对外窗口开展对外业务。
科研院所获得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后,应认真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守法经营,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计划、业务和财务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凡国家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规定办理申领手续。出口产品涉及商标问题,各院所要依法使用商标。
附件:如文
附件 授予100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进出口经营权单位名单
序号 主管部门 单 位
1 山东省 山东鼎立农科院
2 福建省 厦门大学
3 山东省 济宁市机械设计研究院
4 航空总公司 西北工业大学
5 机械部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6 电子部 电子部36所
7 电子部 电子部8所
8 水利部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9 交通部 水运科学研究所
10 天津市 天津市理工学院
11 国家建材局 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
12 内蒙古 满州里东湖农科院
13 江苏省 江苏省激素研究所
14 兵器总公司 北京理工大学
15 福建省 福建亚热带园艺植物研究所
16 山西省 山西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