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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再次赋予一百家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经营权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再次赋予
 一百家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经营权的通知
 (1995年12月15日 
 〔1995〕外经贸发第77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落实李岚清副总理在今年全国科技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推动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发展,推动科贸结合、技贸结合,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再赋予100家科研院所(名单见附件)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请上述100家科研院所凭此通知到外经贸部具体办理有关对外名称、经营范围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等事宜。
  科研院所均应以企业法人资格对外开展业务。尚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科研院所,可指定该院所的一家全资直属企业作为其对外窗口开展对外业务。
  科研院所获得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后,应认真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守法经营,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计划、业务和财务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凡国家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规定办理申领手续。出口产品涉及商标问题,各院所要依法使用商标。
  附件:如文

附件   授予100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进出口经营权单位名单

序号   主管部门       单     位
1    山东省        山东鼎立农科院
2    福建省        厦门大学
3    山东省        济宁市机械设计研究院
4    航空总公司      西北工业大学
5    机械部        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
6    电子部        电子部36所
7    电子部        电子部8所
8    水利部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9    交通部        水运科学研究所
10   天津市        天津市理工学院
11   国家建材局      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
12   内蒙古        满州里东湖农科院
13   江苏省        江苏省激素研究所
14   兵器总公司      北京理工大学
15   福建省        福建亚热带园艺植物研究所
16   山西省        山西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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