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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做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换证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做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换证工作的通知
 (1995年9月19日 
 〔1995〕外经贸运函字第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政府运输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6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6月29日由外经贸部以1995年第五号令予以发布施行)的
要求,现就如何做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换证工作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行年审、换证制度是对该行业加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各货运代理企业要积极予以配合。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行政区域内货运代理企业(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及外省市在该区域内设立的子、分公司)的年审及换证初审工作。国务院各部门在北京的直属企业统一到外经贸部办理年审及换证事宜。
  二、实行年审、换证制度是行业主管部门了解货运代理企业经营状况、对企业实行有效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
  (一)年审要求
  企业须于每年三月底以前报送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情况报告。并如实填报《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年审报告表》(附后)一式两份。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后,报送外经贸部一份备案。如查出企业有不公布收费标准、接受非法代理提供的货物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和违犯国家有关法规者,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要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外经贸部。
  (二)换证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三章第14条中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在此之前,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要完成上报的一切有关工作。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的,其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资格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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