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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全国外经贸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的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等人员应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
  部属各总公司和外贸中心总经理应与外经贸部签订劳动合同。各总公司和外贸中心下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与上一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鉴于外经贸部部分直属企业现行国有资产隶属管理关系和人事管理关系不一致的情况,参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外经贸部这部分直属企业驻地方下属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的劳动合同样本由总公司征求地方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时,暂由其上级总公司和经外经贸部授权负责经理任务的外经贸部门与之共同签订。
  劳动合同的鉴证与仲裁应在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进行。
  (二)关于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有关条款衔接的问题。全员劳动合同制,是针对企业内部两种劳动用工制度并存而采取的一项改革措施,即在全体职工中推行劳动合同制。《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制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全体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制度。因此,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一致的,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个别单位和职工订立的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变更相关内容,变更条款过多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
  (三)关于合同化管理与《劳动法》衔接的问题。合同化管理是企业改革内部劳动管理的一种措施,与劳动合同制度有较大的差别。为此,实行合同化管理的企业,要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补充完善有关建立劳动关系的条款和内容,逐步使合同化管理的岗位合同向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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