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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全国外经贸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全国外经贸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15日 
 〔1994〕外经贸人发第7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海南对外贸易中心,中国上海对外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和要求,全国外经贸企业应在1995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并依合同法制管理的新型用工形式。实行劳动合同制,是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制度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积极贯彻实施,以保证这一新的用人制度在外经贸企业得以顺利建立和运行。现就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外经贸委厅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外经贸行业进行劳动制度改革的经验,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劳动合同制实施步骤,到1995年底,全国外经贸行业企业和职工都应完成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工作并能正常运行。
  二、外经贸部所属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企业应在外经贸委厅的统一安排下,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劳动合同制实施步骤,与所在地企业同步实行劳动合同制。部在京直属总公司和驻外地的各外贸中心分别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实施方案执行。
  三、各级外经贸企业领导应对此项改革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企业内部要成立专门的改革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职工的法制观念,保证签订劳动合同的正规性和严肃性。
  四、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要求
  (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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