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关于进出口商会人事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4年9月23日 〔1994〕外经贸人发第540号)
各进出口商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我部制订了《关于进出口商会人事管理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出口商会人事管理的若干规定》
附件 关于进出口商会人事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适应外经贸体制改革的需要,健全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组织机构,充实其力量,并利于充分发挥其协调、服务等职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原则
1.商会为社团法人,参照执行国家和外经贸部有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商会应结合自身特点依法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3.外经贸部应维护和保障商会的用人自主权,加强宏观管理、指导和服务,促进商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4.商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并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编制员额,经外经贸部审核,报民政部审定。
5.在批准的总编制和内设机构数额内,商会有权根据其章程自行设立、调整(更名)或撤销内部机构和决定其人员编制,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6.商会领导职务及职数一般为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其中专职副会长2-3人,兼职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正副会长、秘书长职责权限由商会章程规定。
7.商会常设办事机构各部门的领导职务的设置,应贯彻精简、效能的原则,其总数可按平均不超过一正一副的标准确定。
三、职工来源和管理
8.商会常设办事机构所需的一般工作人员,主要应从会员单位、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直属事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中选调。经会员代表大会同意,也可从会员企业中借调少部分人员。不足部分可面向社会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