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党组关于部级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的规定
(2000年7月8日)
第一条 为保证部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中央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自觉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廉洁从政,率先垂范,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司法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干部政策和有关规定,选拔党性强、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业务素质较高的同志到自己身边工作。对秘书、司机人选,要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注意走群众路线,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秘书、司机到领导身边工作前,分管部门领导应对其进行教育,要求正确履行职责,勤奋工作,清正廉洁,自觉接受组织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三条 部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体现“三个代表”的要求。在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同时,要经常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进行党风廉政和工作纪律等方面的教育,切实管住、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
第四条 部级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执行中央关于省(部)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规定,也不得为他们提供任何形式的方便条 件。不得允许配偶、子女在监狱、劳教单位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得允许配偶、子女为罪犯、劳教人员办理减刑(期)、假释、保(所)外就医疏通关系;不得允许配偶、子女未经考试合格而申领律师、公证员资格及执业证书;不得允许配偶、子女参与司法行政系统基建项目的招投标、采购基建材料或介绍施工队;不得允许配偶、子女参与司法行政系统各类装备的购销工作。
第五条 部级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自己,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要教育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奉公守法,不得利用部级领导干部的职权和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打着部级领导干部的旗号为自己办私事;不得在安排工作、分配住房、出国留学等方面谋求特殊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