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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条 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二)遵守交接班制度;
  (三)发生故障立即上报,不得私自拆修处理,但可以在技术员指导下处理简单的故障;
  (四)管好工具附件、备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 重要装备要有工作记录,对两班以上的设备,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工作内容;
  (二)设备运行时间;
  (三)设备保养情况;
  (四)设备使用性能情况;
  (五)备件、附件、工具情况。
  第三十二条 管教技术装备一般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按规定收取费用。重要设备外借,必须做到人随机走,机不离人。
  第三十三条 不得利用管教技术装备干私活、谋私利。无关人员不得私自进入机房,更不准动用机房内的装备。
  第三十四条 加强装备的修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检修计划,遵守检修规程,坚持质量第一,缩短修理时间,降低修理成本,挖掘装备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装备效能。
  (一)要按照装备预防、维修的原则,根据装备的实际技术状况,编制装备的年、季检修规划和检修工作计划。(包括修前准备,组织好修前备用件,建立备件储备卡和使用登记。)
  (二)重要装备修理计划由主管领导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下列装备可提出报废申请:
  (一)超过使用年限,性能基本丧失,无法修复的;
  (二)严重影响人身安全或失去保密机能的;
  (三)装备严重损坏,修复费用超过原值的;
  (四)产品过时、废型、老化、无修理价值的;
  (五)严重浪费能源的。
  凡符合上述条 件之一的,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审查鉴定,填写报废表,经监狱(支队)主管领导批准,报省市区劳改局监管技术装备部门备案。重要装备,经监管技术装备部门鉴定,报劳改局主管局长批准后,由装备部门统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报废装备,由省、区、市劳改局和各职能部门注销原帐面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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