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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管教育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设备选型和技术经济论证报告;
  (二)申请、审批材料;
  (三)装箱单及开箱检验记录,图纸资料;
  (四)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五)购置合同副本;
  (六)故障报告及故障分析报告;
  (七)定期检查和检测记录;
  (八)登记卡片;
  (九)改造及维修记录;
  (十)报废记录;
  (十一)其它。
  第二十条 对于进口装备,要有翻译技术说明书,并存档。主要器件要有中外器件代损表。
  第二十一条 归档资料必须齐全,不得私自留用。因工作需要借阅,要办理借阅登记手续,按期归还。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告,查明原因,酌情处理。
  借阅者要保证档案整洁、完整,不准转借,抽页或损坏。
  第二十二条 重要装备发生故障,要有分析报告、检修方案。修理检验记录、修理费用记录,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三条 对于装备器材要有定期保养制度,要定期进行技术性能测试,并填写测试报告。
  第二十四条 装备运行记录,由操作人员于每月底交主管部门审查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装备的使用、维护和维修

  第二十五条 操作人员在独立使用装备前,首先要进行技术理论性能、操作规程、维护保养的教育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重要装备的管理和使用,要实行定人定机;对于多人操作的装备,要指定机(台)长,由机(台)长负责装备的维护、保养和运转。
  第二十七条 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类装备的操作规程,合理使用,严禁精机粗用,超负荷、超规范。
  第二十八条 严禁未经培训和无证人员操作重要装备,对于无操作证擅自操作重要装备的,或批准无证人员和未经培训人员操作重要装备造成故障和事故的,要追究操作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管教技术装备要严格执行日常维护(日常保养)和定期维护(定期保养)制度,保持清洁、放置有序,通风干燥、防尘措施完善,机房要做到安全、保密、整齐、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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