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黑龙江省文物局关于树立我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费用的请示》的复函
(办预函〔2010〕681号)
黑龙江省文物局:
你局《黑龙江省文物局关于树立我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费用的请示》(黑文管字[2010]21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根据《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此项经费申请应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联合报文。
二、我局已与财政部门进行了沟通,争取在修订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时将该项目列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
三、有关经费安排,我局将根据黑龙江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求,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