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当地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方政府通过自身努力确实难以解决时,中央可予以适当补助。中央救灾资金应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同时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向民政部、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
新灾救济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因灾倒塌房屋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损坏房屋数量,地方各级政府已投入和计划安排的新灾救济资金数量。
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农作物受灾情况、因灾减产粮食数量、缺粮人口数量、缺粮数量、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量、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地方各级政府计划安排的救济资金数量。
紧急情况下,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可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区损失情况、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以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的理由和数量。
(二)办理
根据国务院指示或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救灾应急资金申请,民政部按照灾情会商结果,提出救灾应急资金方案商财政部,两部协商一致后进行办理。
收到受灾省的新灾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申请报告后,民政部根据灾情评估结果,按照中央救灾资金的补助标准,提出补助方案商财政部,两部协商一致后进行办理。新灾救济资金应扣除已下拨的救灾应急资金。
(三)拨付
在拨款方案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由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文将中央救灾资金下达有关省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同时报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国家审计署、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财政部驻该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春荒救济资金在2月中旬前下拨,冬令救济资金在11月中旬以前下拨。
四、中央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接到财政部、民政部拨款文件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提出拨款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由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民政部、财政部。救灾应急资金应在10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应在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新灾救济资金和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应在30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要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民政部、财政部将对各地中央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及时下拨和违规使用中央救灾资金的省份,如再发生特大自然灾害要求中央补助时,民政部、财政部将不予补助或减少补助数额,并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