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关于检察人员伤亡抚恤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检察人员伤亡抚恤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优发[19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检察机关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直接承担着其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为保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经征得财政部同意,现将检察人员(含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检察人员死亡后(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按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被国家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25%;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0%;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0%;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对于多次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不累计折算提高,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发。凡调离检察工作岗位的,死亡后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