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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照相机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废止<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等3件规章和7件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1年10月23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23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进口照相机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三日

             进口照相机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口照相机市场的管理,打击走私贩私活动,维护进口照相机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进口照相机(包括照相机镜头,下同)实行机身号码备案制度。
  第三条 实行机身号码备案的进口照相机包括:(一)合法进口的照相机;(二)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进口照相机;(三)以进口零部件组装或者依法使用国外商标,并准许内销的照相机。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委托的机关(以下简称审核机关)负责进口照相机备案审核工作。
  进口照相机备案办公室负责已经审核的进口照相机备案和备案标贴发放。
  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进口照相机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申请办理备案的单位(以下简称申办单位)包括:
  (一)直接进口照相机的进口单位;
  (二)华侨合法带进或者捐赠进口照相机的收购单位;
  (三)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进口照相机的拍卖单位;
  (四)以进口零部件组装或者依法使用国外商标,并内销的照相机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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