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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1995修改)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
([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根据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国家土地管理局对1989年11月18日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作了补充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土地登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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