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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六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金变动中的产权管理,试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重点抓好企业兼并和破产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掌握第一手材料,在兼并破产预案的制定工作中,对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等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提出意见。
  要严格区分行政无偿划转与有偿兼并、转让的界线。企业变更行政隶属关系而涉及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变更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4〕649号)文件执行。除此以外的有偿转让、兼并都应纳入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管理范围,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主动参与本级政府破产领导小组的工作,参与破产预案的制定。在破产工作中一要注意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注重做好进入法律程序前各个环节的审批和把关工作;二要参与破产清算工作,认真确定计入破产财产的数额,防止清算中的国有资产流失;三要通过产权转让和产权交易等各种方式,促使破产企业财产的整体出售以协助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最大限度地安置职工。同时,要做好国有资产变卖收入及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确认和收缴工作。
  第八条 严格掌握用国有资产及其变卖收入安置职工的范围。除破产企业外,其他企业不得比照执行。特殊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转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关于困难企业生产自救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可按劳动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劳部发〔1996〕7号文的规定执行,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将核定的闲置设备作为投资使用,并可酌情减免国有资产占用费。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第九条 建立国家、省(自治区)、试点城市之间的工作联系制度。试点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制定试点方案阶段、实施阶段和工作总结阶段,应将试点工作动态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及时向省级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作出汇报。
  第十条 根据城市改革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制定分层次、分阶段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指定专职机构,落实到处、科室和具体人员,并进行检查和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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