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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六)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七)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十一)违约及索赔;
  (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三)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十四)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五)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第八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中国专利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的;
  (四)专利申请未获授权的;
  (五)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请求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
  (七)质押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其它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九条 中国专利局在受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之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一)质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二)是否出现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
  (三)是否按要求补正;
  (四)其它有必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中国专利局自受理日起15日内(不含补正时间)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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