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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预计将要发生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在首次发布灾害警报前,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组织可能受影响的相关海洋预报机构开展应急会商。

  应急会商结束后,如预计将要发生海洋灾害,根据发布的海洋灾害预警报级别,转入相应的应急视频会商程序。

  第十七条 风暴潮和海浪灾害Ⅰ级(红色)预警期间,应急视频会商开始时间分别为每日7:00、14:30、21:30;II级(橙色)预警期间,应急视频会商开始时间分别为每日7:00、14:30;Ⅲ级(黄色)和IV级(蓝色)预警期间,应急视频会商开始时间为每日14:30。海冰灾害预警期间,应急视频会商开始时间为每日14:30 。

  遇有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应急视频会商时间的,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至少提前1小时通知受影响的相关海洋预报机构。

  第十八条 预计热带气旋即将登陆我国,并造成海洋灾害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在预计热带气旋登陆前2小时组织受影响的相关海洋预报机构开展加密应急视频会商,滚动发布订正预测意见。

  第十九条 各海区预报中心和沿海各省级海洋预报机构遇有紧急情况,需与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进行应急视频会商的,可向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提出会商请求。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会商。

  第二十条 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Ⅰ级(红色)和II级(橙色)预警期间,应急视频会商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海洋灾害预警报室领导或首席预报员主持;Ⅲ级(黄色)和IV级(蓝色)预警期间,应急视频会商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首席预报员或具备高级职称的预报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开展风暴潮、海浪和海冰灾害Ⅰ级(红色)和II级(橙色)应急视频会商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可能受影响的相关海洋预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当参与会商。

  第二十二条 开展海洋灾害应急视频会商时,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受影响的相关海区预报中心、省、地市级海洋预报机构依次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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