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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洋预警报视频会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开展海洋预报月视频会商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各海区预报中心和沿海各省级海洋预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当参加。

  第九条 海洋预报月(周)视频会商的主题为:

  (一)总结本月(周)预报海区的天气形势和出现的主要天气过程,检验评估上一次月(周)会商意见,预测未来一月(周)预报海区的主要天气过程和热带气旋、温带气旋、冷空气活动情况。

  (二)总结本月(周)预报海区的海洋环境变化和海洋灾害预警报发布情况,检验评估上一次月(周)会商意见,预测未来一月(周)预报海区的海洋环境变化趋势和可能出现的海洋灾害。

  第十条 参加海洋预报月(周)视频会商的预报员在发言时,应紧扣以上会商主题,扼要陈述各自预报意见和依据,重复内容不再赘述。

  其中,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的预报员发言时间应总体控制在15分钟之内,各海区预报中心的预报员发言时间应分别控制在10分钟之内。

  第十一条 预报员发言结束后,主持人应让参加海洋预报月(周)视频会商的各海洋预报机构展开充分讨论,尽量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二条 讨论结束后,主持人应简要归纳总结本月(周)天气系统和海洋环境变化特征以及上一次月(周)会商意见的检验评估情况,给出未来一月(周)全国各海区的天气系统和海洋环境变化趋势预测意见。

  第十三条 海洋预报月(周)视频会商结束后,参加会商的各海洋预报机构应及时将会商材料上传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FTP服务器(ftp://nmefc.gov.cn),供各单位收看或下载。

  第十四条 海洋预报月(周)视频会商意见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发布。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在海洋预报月(周)视频会商结束后当日,将本月(周)会商意见以及上一次月(周)会商意见的检验评估报告一并上报国家海洋局,并抄送各海区预报中心和沿海各省级海洋预报机构。

第三章 海洋灾害预警报应急视频会商

  第十五条 海洋灾害预警报应急视频会商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组织,受海洋灾害影响的相关海区预报中心和沿海省级海洋预报机构参加,必要时可扩大至相关沿海地市级海洋预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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