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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字[2003]30号 2003年1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促进火炬计划统计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现将《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火炬计划统计工作质量,以保证火炬计划健康、稳步地发展。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促进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和及时,充分发挥统计在火炬计划宏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科技统计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火炬计划统计是一项极为重要、责任重大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它是国家对火炬计划各承担单位科技活动和经济活动状况的定量综合考察,是全面了解、考核和跟踪研究火炬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手段,是编制火炬计划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确定发展策略的基本依据。火炬计划的各级主管部门对统计工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第三条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炬计划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以保证火炬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健康、稳步地发展。
  第四条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在科技部统一部署和组织下进行,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是科技部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以下简称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统计部门(以下简称高新区)为地方统计的主管部门。火炬计划统计调查单位包括火炬计划所有执行单位。
  第五条 凡属本统计调查范围内的被调查单位必须准确、及时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任何人都无权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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