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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失效]

  (一)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
  (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五)接受社会监督,取信于民。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和鼓励群众举报。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要与公安、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建立协调、移送举报材料制度。

二、受理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报案、控告,也应当接受。
  接受犯罪人的投案自首。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第十一条 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方式提出。
  第十二条 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和犯罪事实。
  举报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单位、住址或者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单位或者住址的,可尊重本人意愿。
  举报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三条 举报信函可以用本民族文字、盲文或者外文书写。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置举报接待室、举报箱、举报专用电话,公布电话号码和邮政编码,也可以在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地方接谈,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检察长应当阅批重要的举报材料,定期或者不定期接待群众举报。检察长接待日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接受举报的工作人员,要坚持文明接待,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认真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七条 接受口头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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