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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确定领导职数配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在《意见》规定的幅度内确定领导职数的配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须增加或减少副职职数的,应与当地编委协商确定。
  (四)合理使用编制。地方各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机构的职责和工作量,重新核定各内设机构的编制数。
  地方增拨给检察机关的行政、事业编制不应冲销检察行政编制。
  (五)搞好事业单位和后勤服务机构的改革。事业单位要逐步与机关分离,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借用检察行政编制的,要积极向地方编委申请事业编制,逐步退还检察行政编制,以充实检察业务部门。
  要精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后勤服务机构,尽量减少后勤行政人员,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把后勤服务职能从机关分离出来,设立服务中心,用事业编制,实行企业化管理。
  三、方法步骤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积极稳妥、有序进行。整个机构改革工作原则上要求在今年10月底之前完成。具体实施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学习动员。认真组织广大干警学习《意见》及有关文件。通过学习提高对机构改革重要意义的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
  (二)制定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根据《意见》确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机构改革方案。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方案须经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并报同级编委审批的方可实施。省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方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市(地)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改革方案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县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改革方案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
  (三)实施方案。包括机构职责的审定,内设机构的调整,人员编制的核定,机构负责人的确定,干部的交流和分流,对个别不适合在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清调等,都要逐项认真落实。
  (四)检查验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完成后要进行总结;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及时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写出总结报告,分别报送高检院政治部和地方编制管理部门。
  四、注意问题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是检察机关的一件大事,要依靠当地党委领导,争取编制部门支持。各级检察院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具体领导,精心组织。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机构改革工作的全过程,保证机构改革方案有序、稳妥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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