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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
 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高检发〔199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7月4日

       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批准的《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保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要求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要以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检察体制为总目标。通过机构改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强检察样机关上级领导关系,合理配置职能、设置机构、编制人员,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执法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配置职能。重点是加强法律监督职能。通过职能分解,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的职责,加强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领导关系,理顺同一检察院内设机构间的关系。省级人民检察院重点是强化对全省检察工作的宏观指导职能、组织指挥职能,提高直接参与办理大案要案的能力。
  (二)规范、调整内设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意见》规定的机构数额幅度内设置。内设机构一般分为必设机构和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两类。名称要科学、规范。
  省级人民检察院必设机构为:办公室、政治部、审查批捕处、审查起诉处、反含污贿赂局、法纪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与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一个机构三块牌子)、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行政装备处(了可分设为行政处、计划财务装备处)、监察处。
  纪检组(与监察处合署办公)、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市(地)级人民检察院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必设机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市(地)人民检察院内设处(部、室、局),县级人民检察院内设科(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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