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直属库(站)承担的国家储备粮油购、销、调、存及轮换等,实行计划单列,并按现行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计划抄送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五)直属库(站)执行国家统一的财会制度,年终按规定编报财会决算,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统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批复。直属库(站)的国家专项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和1979年后新增“甲字”、“506”储备粮油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共同直拨给直属库(站)。直属库(站)1979年末“甲字”、“506”储备粮油的费费补贴基数,暂维持现行办法,由地方财政负担,但拨补途径改为由地方财政直接拨给直属库(站),并按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国粮管联字〔1993第81号文件规定的费用补贴标准拨补。直属库(站)的国家特准储备资金由中央财政委托国家粮食储备局管理。
(六)直属库(站)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行)开立基本帐户。国家下达给直属库(站)的收购、调拨和进出口业务核算等所需资金,由开户的农业发展银行直接发放、收回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和代理行要按照粮油库存增减的数量、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合理的费用安排贷款,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直属库(站)的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报上级银行,需要时抄送国家粮食储备局和财政部。直属库(站)的商业性经营业务要与政策性业务分开,单独立帐,单独核算,所需信贷资金向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申请解决,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资金。
三、直属库(站)的国有资产划转和监督
(一)凡被确定为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库(站)的试点单位,其国有资产要按照无偿、整体的原则进行划转。试点库(站)的附属企业连同库(站)一起划转。库(站)与其他单位合资、联营的企业,在分清产权的基础上,按照股份制的办法进行管理。
(二)试点库(站)的国有资产总额确定时间为1994年12月末,其数量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粮食储备局共同进行确认,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试点库(站)国有资产的具体划转工作由国家粮食储备局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试点库(站)应按全国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布置,在1995年进行清产核资。
(四)试点库(站)划转到国家粮食储备局后,要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明确国家粮食储备局的产权主体地位。国家粮食储备局应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试点库(站)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
(五)试点库(站)划转到国家粮食储备局后,其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由审计署依照《
审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期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