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设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办法,进行岗前培训,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应及时了解见习青年的思想、生活和工作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尽可能帮助见习青年解决实际困难;应对见习青年加强见习考核,表现优秀的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见习青年应遵守见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见习基地授牌团组织同意后,见习基地所在单位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
(一)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且经教育不改正的;
(三)因主观原因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见习人员,报见习基地同意并在当地团组织备案后,可以终止见习协议。
第二十六条 见习结束后,各级团组织须联合见习基地所在单位为见习青年出具《见习鉴定》,对见习青年表现作出客观评价;鉴定为合格以上等级的见习青年,可获得由团组织和见习单位共同颁发的《见习证书》,作为参加见习的资格凭证。
第二十七条 见习单位应优先录用在本单位见习的青年。
第五章 考核和评定
第二十八条 对组织得力、运行良好、管理规范的见习基地和表现突出的见习青年适时进行考核评定。
第二十九条 上级团委对下级团委开展见习基地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级团委、地市级团委、县级团委和学校团委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管理办法,并报上一级团组织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团中央“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联合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生效。